辩手必读|美国教材讲透辩论赛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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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是吴家麟学长对美国权威辩论教材《论证与辩论》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8th edition)进行的重新编校,详见国外大学使用了几十年的辩论教科书,吴家麟学长帮大家编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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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证据是论证的基石。在大多数对立的论证中,双方逻辑上都存在可能性。因而要抉择「应采纳何种论证作为决策依据」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正是「证据」。故本书在教学安排上,证据先于推论。

本章介绍了证据的来源、类型和证明力,在辩论场上遇到冲突的证据时,辩手可以根据本章迅速对证据进行分类并告诉评委为何己方证据优于对方证据。证据的比拼不应只是数量的堆砌,更应针对内容和质量进行仔细的区分。


相关政策性辩论讲座详见:【全文干货】吴家麟讲座实录:政策性辩论导论


【本章内容】

Ⅰ. 证据的来源

-A. 裁判已知

-B. 公共档案

-C. 公开出版物

-D. 个人著述

-E. 证人证言

-F. 个人观察

Ⅱ. 证据的类型

-A. 司法证据或非司法证据

-B. 一手证据或二手证据

-C. 书面证据或非书面证据

-D. 物证或人证

-E. 外行证据或专家证据

-F. 预先安排的证据或偶然的证据

-G.否定性证据

-H. 旁证

Ⅲ. 证据的证明力

-A. 部分证明

-B. 补强证明

-C. 必要证明

-D. 结论性证明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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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论证与辩论》 第六章 证据

编校:吴家麟


证据是论证的原始材料。它包括事实、观点和其他进行证明的物件。辩手集聚原始材料,通过推理,最后得出新的结论。没有一个坚实的证据基础,我们不能进行批判性思维。尽管辩论是我们学习使用证据的绝好手段,但是证据的使用不仅仅限于辩论。即使在一个非正式环境下无组织的争论中,我们也必须搜寻出证据才能服众。谁赢得了首届海斯曼奖?你的依据是什么?我校校报上真的是那么说的吗?这些问题,还有其他数不尽的事项,解决争端的最好办法是提交适当的证据。


证据对决策者产生的影响将依赖于他们的认知和价值观。在校际辩论中,要求评委冷静和公正地评价证据,先排除自身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preconceived notions),继而仔细衡量场上资料。在我们处在重要决策者之位时,也应该遵循这个良好的模式。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在几乎所有情况下,评委或听众都将会受到下列诸因素的影响:信息来源(即,辩手或辩手所引证的出版物),信息本身,信息渠道(例如,面对面交谈、收音机或电视,等等),以及作为接受者的人(即,接受者的价值观和认知)。


像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经过某些辩论,我们或许能够证实美国的失业率百分比是X。一旦这个事实得到证实,我们就将进行到更困难的一步,即证实这个X 百分比是一个可接受的、还是不可接受的失业率。作为辩论评委的大学教授或许感到某位经济学教授的学术看法很深刻。听众中的一位失业者可能最倾向于工人领袖的观点,而听众里的某位银行家可能对联邦储备局主席的发言印象最深。听众中的一位学生可能根据其个人经历来评价证据— —失业对他来说或许仅仅是经济学课上的一个遥远的概念,或许这个学生的父母正好被汽车厂解雇。


在前面的章节里,我们讲述了辩手在分析和研究问题时如何收集和组织资料。在这一章里,我们看一下证据本身,下一章将考虑证据的检验。在以后的几章里,将分别论述辩论的讲稿撰写(第十五章)和辩论中的讲演(第十六章),以此,让人们理解证据与信息来源、信息内容、信息渠道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理解证据和信息的相互关系,我们将会较好地评价摆在我们面前用来进行决策的论据,或者建构充足的理由以获取别人的决策支持。


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direct)或推定证据(presumptive)。面对待证明的问题,直接证据往往通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就足以回答问题,无需引入其他事实。在有关「税收共担」的辩论中,要证实或反驳「44个州现在已经有州所得税」这一观点,可以查阅《世界年鉴》或一些其他可靠的资料出处。在论证中,人们最经常地利用直接证据来证明论点,而不是证明辩题本身。如果存在证明辩题的不可反驳的证据,那么就没有辩论辩题的意义了。例如,曾经一度「美国能把人类送上月球」这个辩题是可辩的,而今天,再辩论这个辩题就无意义了。


推定证据,或称间接证据(indirect),佐证性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这种证据往往不直接表明需论证的事实存在。面对待证明的问题,推定证据往往通过证明其他相关事实,来使人们推断足以使问题获得解答的事实存在。在有关「有害废料」这一辩题的辩论中,就存在许多推定证据的辩论空间。一个人在有害废料埋藏过的地区附近住了数年(当时不知道),数年之后,他患了癌症,我们可以认为有害废料是导致癌症的原因吗?许多民事诉讼在这个问题上有激烈交锋,许多州立法机构制订法律来处理这个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法院作出裁决,这个推定足以判决原告获胜。


实际上,在推定证据上通常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努力。学生们有时抗议说「你不能根据推定证据来判某个人有罪」。但是,恰恰相反,许多人都由推定证据而被判有罪。如果有坚实的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罪,那么这个案件就很少拿到法庭上来审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通常认为「辩诉交易」是明智的(也就是,被告承认自己犯了较轻的罪,以此来换取法庭从轻的判决)。


Ⅰ. 证据的来源


辩论中证据的来源各种各样。通过了解证据来源的用法和局限,我们在自我决策和为他人决策提出论据时就更具洞察力。


A. 裁判已知


裁判已知(Judicial Notice)是把证据用于辩论的最快速、最简单和最容易的方法。裁判已知(这个词是从法庭那里借来的),是一个法律程序,借用这一程序某些证据不需证实就可使用。


几乎在任何辩论中,为了奠定日后所需要的其他证据的基础,为了把论据用在合适的语境中,有必要提出各种众所周知的公共知识(common knowledge)。这些公共知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任何有见地的人士(well-informed person)都应当知晓的,仅仅通过提及这些公共知识就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而无需额外举证。这种情况可以作为「裁判已知证据」进行使用,但其使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 证据必须被正式提出。辩手不能希望决策者为他们建构一个辩案,他们不能辩解说「但我觉得每个人都知道那个。」如果某个证据是理解辩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辩手必须要主动提出。最高法院总结了这一既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辩论,又适用于法庭辩论的原则,它作出如下裁决:「法官只用司法的眼光看问题,他不知道任何他未被合法告知的特定事项。」


2. 证据必须众所周知。裁判已知这一工具只可以用于那些真的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在辩论「能源」辩题时,石油短缺的存在可以通过裁判已知来证实;但是,短缺的程度却是另一回事。要证实这点,辩手必须拿出证据,这些证据很可能会受到对立证据的攻击。如果辩手们通过裁判已知来引入鲜为人知的证据,那么他们必须知道决策者心中会有疑问。最高法院把这一健全的论证原则,制定在了立法结构中,它规定:「在使用裁判已知的事情方面法院应该谨慎,的确存在着人人皆知的事,但不应该消除对问题的每一个合理的疑问。」裁判已知的一个「完美案例」参见第八章的第I-E节(「说服程度」)。要注意的是:众人皆知的证据经常是易变的。例如,珍珠港偷袭事件从你祖父母心里是永远抹不掉的,肯尼迪总统被暗杀事件坚实地刻在了你父母的心中。他们能告诉你,当他们得知这些事件时,他们正在哪里,和谁在一起,正在干什么。而你可能连这些事件发生的日期或详细情况也记不住。


3. 证据可以被驳倒。人们通常认为来自裁判已知的证据将被对方毫无疑问地接受。像所有的证据一样,这样的证据是可能要受到反驳的。在关于「工作权利」法律的辩论中,一些正方辩手力求用裁判已知形式来证实「工会中存在普遍的腐败现象。」然而,反方辩手通常拒绝这类主张的提出,他们举出反驳这个主张的证据。


在辩手们以裁判已知形式出示证据时,他们实际上要求对方和决策者不进行证据检验,接受他们的主张作为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既成事实。对方辩手如果毫无异议地接受这类证据,他们要自己承担风险的。如果证据确实是不可反驳的,提出反对就没有意义;如果证据是可反驳的,而反方辩手没有提出反对,从而被决策者接受这个证据为既成事实,那他们只能责怪自己了。


学术型辩论中,裁判已知被普遍使用。每一学年末,这种情况最可能出现。因为这个时候,有一批证据和论点出台,它们和辩论界「人尽皆知」的当年全国年度辩题有关。在下面这两种情况下,裁判已知将是有效的: (1)对方辩论队非常熟悉这个证据,如果它没有试图反驳这个证据,就意味着它承认了这点。(2)评委或评委们非常熟悉这个证据,能将其视作充分有效的而非仅仅只是断言。


但是,裁判已知并不仅仅限于法庭或学术型辩论。它可被应用在任何决策者已经熟知的情况下。某位经理在董事会上可能辩论说: 「我们不能执行这个奖励方案— — 你们还记得欧内斯特和惠尼就这个计划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税收状况所作的报告吗?」如果这个报告是全体委员都知道的,并且大家都接受此奖励方案将有害于公司税收状况这个结论,那么使用这个奖励方案的建议就会被这个简短的裁判已知所击败。


辩手必须记住,「自己内部人」所熟悉的事情,别人不一定熟悉。因此,某条重要的裁判已知证据在某一竞标赛的最后一轮中使用,其作用可能构成致命打击;而在肯万尼斯俱乐部门前所进行的表演性辩论(exhibition debate)中使用它却可能没什么效果。同样的,某简短的提示在知识储备量大的评委面前可能就构成了充分的论证,但它在股东会议上则可能会毫无意义;人们不能期望一个大公司的股东应该熟悉呈报给董事会的每一份报告的详细内容。


B. 公共档案


公共档案(Public Records)是证据的常见来源。的确,因为个人或私人组织缺乏权威和财力来收集那些多数仅在官方记载中可以见到的证据,所以公共档案就成为许多事项的最重要证据。公共档案包括由任何政府机构编辑或经任何政府机构的允许而编辑的一切文献,诸如《国会议事录》、联邦和州的法令书籍、出生证、契约、国会听证会报道、某城镇议会的会议记录等。公共档案通常极其受人重视。然而,它们是公共档案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人们应不加分析地接受它们。讲到美国在某一年对外国直接经济援助的金钱数量,国会委员会报告的一份公共档案可能是最好的资料来源,因为委员会有权强制官员们提供他们的记录,并且要求他们要对这些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宣誓。同样这一报告可能引用了有关「经济援助的价值」的证人意见。但是,他们的证词却不一定是这个问题的最好的专家意见。他们可能是重要和公正的权威人士,也可能是非常有偏见的说客。


C. 公开出版物


公开出版物(Public Writings)是人们经常利用的另一个证据来源,它包括一般公众可能利用的、公共档案以外的一切文字资料。诸如,《大英百科全书》、《每周世界新闻》、大学课本和大学幽默杂志、《世界年鉴》、小说、一篇布鲁金斯学院的报告、或一张占星术士的图表。有些公开出版物非常受人尊重,人们很容易接受它们;对其他公开出版物,人们一般怀疑多于确信。显而易见,公开出版物之间的价值具有天壤之别。


D. 个人著述


注意,个人著述(Private writings)和证人证言这两者,就像我们第五章第Ⅱ节F问题里所提到的面谈和通信一样,既提供证据线索,又能提供可接受的证据。正如之前所指出的那样,辩手必须能区分两者。


个人著述包括为个人所用而非公共所用的一切图文材料。某些个人著述的目的是以后成为公共档案。例如,在遗嘱被公开检验时它们变成公共档案;如果合同被拿到法院来打官司,它成了公共档案。任何个人著述一旦被包括在法院或某个政府机构的记录中来,它就可能成为公共档案,一旦广大公众能使用它,它就可能成为公开出版物。此类资料形式多样,比如:根据某个证实了的官方报道所准备的、原属某公司私有的金融财务报表,学生的课堂笔记,日记或私人信件。


个人著述可能是认真准备的文献,用于准确报道事件和反映谨慎考虑过的判断,也可能是不完整的和充满随意评论和个人臆断的文字材料。由于个人著述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所以人们应该小心地判断编撰者和编撰背景。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人们习惯上不把私人信件作为证据引入学术型辩论。原因是,在学术型辩论中,人们通常不可能鉴定一封私人信件的真伪。因此,如果个人著述变成官方著述,它们便会以公开出版物的形式成为可接受的证据;如果它们只是个人著述,那就只能作为人们查找证据所使用的线索。


E.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Testimony of Witnesses)是最常见的证据来源之一。在法庭上或政府机构面前,证人通常要宣誓提供证词,作伪证或藐视法庭都将受到惩罚。法庭外的证词不受上述法律约束,因而一般都是非正式的。管理人员通常在股东会议上为其公司的经营情况作证;某公司经理可以请工厂负责人就一种新机器的使用方式作口头报告;新生可以要求二年级学生给他们提出选课的建议。实际上,我们大部分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都是以人证作为基础的。这类证据的价值可能差异极大。如果一个人要引用听证会记录,那么,国会听证会上的证言显然是可以接受的;你的政治学教授在某堂课上的「证言」在学术型辩论中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它可能是一个宝贵的线索,通过它你能找到可接受的证据。


F. 个人观察


当个人观察被用作证据来源时,决策者必须对它进行检验。汽车推销员可以邀请顾客掀起车盖,检查发动机;证券经纪人可以把某公司的财务报表拿给客户看;参议员在就通货膨胀作讲演时可以把一袋子食品带入会议室。大学生经常被要求作个人观察:地质学教授可能拿一块岩石标本到课堂上进行观察;经济学教授可能在黑板上简单绘制一个供需曲线图;音乐教授在音乐欣赏课上可能只放某一唱片的一个片段。


个人观察经常用于法庭辩论中:律师们经常把谋杀工具拿给陪审员和法官看,安排他们察看犯罪现场,或让他们看原告的伤情。通过个人观察提供的证据,是由支持某一特定论点的个人认真挑选和整理过的,因此,它必须受到严格的检验。



Ⅱ. 证据的类型


A. 司法证据和非司法证据


证据通常划分为司法证据(judicial evidence)的或非司法证据(extrajudicial evidence)的两种。非司法证据也称「无法律资格的」或「不合适」(incompetent)的证据。不合适并没有负面含义,只是意味着法庭上不可接受,在法庭之外使用是没有问题的。非司法证据用来证明除诉讼以外的其他情况下需要证据的事实,并且只经受常规强度的证据检验。司法证据,也称「合法证据」或「合格证据」(competent evidence),是可被法庭接受的证据。这种证据不仅要符合常规强度的证据检验,而且要符合司法证据的各种技术性规则。


某些在其他方面相当优秀的证据却被排斥在诉讼之外。例如,如果我们正试图决定某人的证词是否可信,我们通常会调查此人是否有犯罪记录。然而,这样的证据经常被排斥在法庭辩论之外。因此,如果某人说,「法院不会承认那个证据」,除非辩论实际上正在法庭上进行,否则这个反对毫无意义。


B. 一手证据和二手证据


证据经常被分为一手的和二手的。一手证据是某些情境下被承认的最佳证据。它为所论证问题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确证性,它是原始的或第一手的证据。二手证据是不具备上述这些标准的证据,因为从本质上它只能暗示论证的问题存在较好的证据。例如,如果说本书中有两章是关于证据的,它的一手证据是「查看本书的第六和第七章」;而「据某位朋友所说,本书中有两章是讲述证据」的,则是二手证据。


在对「执行法律」这一辩题的辩论中,学生们接触到许多报纸和杂志文章,它们都引用《联邦调查局犯罪报告》中的观点,认为那一年犯罪率增长了16%。然而,这些资料是FBI报告的二手证据。聪明的辩手查对了直接证据— —FBI报告本身,他们发现了这样一点警告:统计数字不应该用于逐年比较。


这点警告的原因是,1995年许多警局的犯罪统计口径从FBI的统一犯罪报告系统(Uniform Crime Report,UCR),换成了全国案件播报系统(National Incident Based Reporting System,NIBR)。NIBR需要警察局报告一起案件中的所有犯罪;而在原有的UCR系统中,警察在一起案件中只需记录最严重的那一项犯罪就行。例如,某人强行入户、抢劫并强暴了妇女,那UCR只会将其记录为一起强奸案。在NIBR系统中该案件会被记录为三次单独的犯罪。事实上,在NIBR系统中最多一个案件可被记录为10次单独的犯罪事件。因而,犯罪数量的变化,其实是由于犯罪统计口径的变化导致的,并不能反映实际犯罪数量的变化。许多二手资料都省略了这个警告,依赖间接证据的辩手们尴尬地败在了挖掘直接证据的辩手面前。


一手证据比二手证据更有力,因为它具有更少的错误可能性;二手证据比一手证据更无力,因为证据的可信度依赖于转引者的能力和诚实度。在任何辩论中,严谨的辩手都应尽可能使用一手证据。


C. 书面证据或非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由各种著述所提供的证据,各种著述不仅包括书、报纸和杂志,还包括其他不常用的著述类型,比如,刻在大楼奠基石上的罗马数字等。非书面证据包括口头证词和用于个人检视的物件。


在非法庭辩论中,书面证据的影响一般大于非书面证据,因为要证实书面证据比较容易。在最近一个校际辩论中,一位反方辩手使用了非书面和推定证据,他说:


上周,参议员参观了我的家乡,我有幸和参议员先生交谈,他告诉我……。


然后,这位反方辩手引用了一段强烈反对正方主张的陈述。一位正方辩手使用了下面的书面证据来回答反方辩手:我们不可能知道反方的引证多么准确。然而,我们确在上周的《纽约时报杂志》上发现了该议员发表的一篇文章,我们足以了解这位参议员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正方辩手随后引用了参议员的慎重陈述,这个陈述表明了参议员与正方主张基本一致,仅有一点保留意见。哪位辩手的引用正确呢?或许两者都对。参议员可能改变了他的主意,更可能的或许是,这两段陈述代表着随意评论和斟酌之见之间的区别。无论如何,评委接受正方辩手的陈述,因为他较好地证明了其证据是有据可依的。


另一方面,即使当非书面证据是传闻时,我们也经常接受并付诸行动。如果一位教授对学生们说,「昨天晚上系主任告诉我,校长对他说财务管理人已决定提高明年的学费,」学生们很可能立刻作出决定,他们不得不为下学期的学费而筹集资金了。前面讲过(指第五章的第Ⅱ-F节),尽管非书面证据不被用于学术型辩论中,但是,它可以为能在学术型辩论中使用的书面证据提供宝贵的线索。


D. 物证或人证


物证(real evidence)是通过摆在眼前的或接受检验的物件来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物证可能包括指纹印、伤疤或武器。在法庭外,一个农民可能被要求检验一片播下不同类型种子的土地,一位顾客可能被邀请品尝一种新食品,一位学者可能被邀请鉴别某博物馆收藏的一幅名画,一位管理人员可能被要求试用一台新计算机。


在报纸广告专栏和电视广告节目里不断地有物证或伪物证出现。大量的钱财花费在了制造证据上,以说服我们购买某种产品、投票赞成或反对某一候选人。汽车轻快地奔驰在山路上和反对党候选人遭遇尴尬的时刻的情景,被提出作为汽车性能或候选人资格的「物证」。重要的一点是,要意识到这类「物证」的选择和提供者。因而,如果我们希望对这个证据作批判性的判断,我们必须对证据本身和证据准备者进行恰当的检验。


人证是由人提供的证据,它有非书面证言和书面证言两种形式。证据的可信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对证词提供者的能力和诚实与否的判断。


E. 外行证据或专家证据


证据通常分为外行证据(lay evidence)或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但是实际上,区分见识广博的外行人(well-informed layperson)和专家经常是很难的。例如,众议员和参议员可能不是他们所谈论的问题的专家。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能提供给他们不寻常的机会,使他们可以获得许多学科的特定知识,因而一般听众经常把他们当成专家。如果一位能干的学生辩手有一整年参加辩论活动的经验,并对该年的全国校际辩论年度辩题有充分研究,那么他也会被认为是这个辩题方面的小专家。


有些人在所需论证事件方面没受过训练,也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或经验,他们提供的证据就是外行证据。这类证据在无需特别严格要求的领域是有用的。在有关「工作权利」法律的辩论中,外行人、工会会员或小企业主的证词经常是重要的。一般来说,他们经常没有专门的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甚至工会本身的知识,但是,这些人能够就「某些工会的做法对他们有何影响」这类问题提供证据。


一般而言,法院允许「外行」为事实作证,但不允许他们为自己的观点作证。非法庭领域的论证也存在着这个限制。假设有些外行人符合一个优秀见证人所具备的条件,他们通常能证实自己所观察到的事实。但是,他们对事实的意义的看法则是另一回事。如果一位钢铁工人是位诚实和能干的人,那么他(或她)关于当地参加罢工表决会议的工会成员人数的证词将是很好的证据。然而,她(或他)有关钢铁工人罢工对国家经济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看法,则不能被认为比其他具有类似教育背景和智力的人的意见更有价值。只有专家可以给我们一个有意义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专家或许是位经济学家。


有些人在所需论证的事件方面受过特殊训练,具有这方面的知识或经验,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是专家证据。在法庭上,只有在需要日常经验以外的知识才能做出推断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专家证据。非法庭辩论领域也是如此。在某些事情上,专家的作证是重要的,但是不应该把专家作证用于不必要的场合。


法院进一步要求专家的特殊能力应该首先得到证实,然后他们才被允许提出看法作为证据。任何辩论都应遵循这个规定。要记住的是,专家仅在某些领域里是专家,而在其他领域里则是外行人。


在接受某人作为专家之前,应该仔细研究他(或她)的资格。有些人有名气,或者他们的观点印刷成文,这些事实并不能证明他们就是专家。校际辩论的辩手们要时刻注意区分专家和伪专家。每年的全国辩论赛年度辩题都是涉及某一当代重大问题的。针对这一问题所发表的文章,有些是由专家写的富有思想内容的分析,其他则是迫于发表压力下的应付之作。某些所谓「专家」写的文章浮于表面,关于这个问题他们可能比优秀的校际辩手知道的还少。


「权威论据」这个短语有时用来指在某一辩论中使用专家意见来证明某一论点。只有当论证中的问题不能容易地用其他证据来证实时,才应使用专家观点。校际辩论辩手和不能证实自己是专家的其他人经常发现采用专家们的意见来证实某些论点是有利的。在关于「强制性工资和价格控制」的辩论中,一些反方辩手争论认为控制只会加剧通货膨胀,而正方辩手则坚持认为控制是解决通货膨胀的方法。在这些辩论中,评委没有偏向某一大学生的意见,而不喜欢另一大学生的意见。于是,辩手们发觉有必要采用评委尊敬的专家观点作为证据。


在可能成为辩论议题的任何事情上,双方或许都持有专家意见。经济学家们就某项税收政策的是非曲直会有不同看法,内科医生们对某一药物的作用说法不一,律师们在某企业合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广告商们对某一广告宣传效果的优劣观点各异。应用型辩论和学术型辩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证明专家意见的优势地位,这不仅仅是简单地列举比对方更多的专家,而且要使用其意见可能与所要证明事项关联度更强的、资格更高的专家的证词。


科学研究是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通过此种形式,辩手们真诚努力地力求使主张具有更高的可信度,研究成果可信的论证对辩论的结果来说经常是关键性的。辩论教育家莎拉·纽厄尔坚持认为,一项研究之所以具有独特的价值— —


是因为研究不仅提供给我们观点(研究结论),而且也提供给我们作为观点基础的事实(观察/资料);研究不仅提供给我们事实,而且还给我们表明观察是如何进行的;研究既提供了统计数字,也提供了这些统计数字的专家解释。于是,一项研究是包括其可信性论据的证据。这种独一无二的结合使得研究具有一种力量,它比其他任何证据都「更具影响」,更确切和可信。[1]


辩手们使用运用研究成果必须准备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什么他们的研究应被接受;受到研究成果攻击的辩手们必须给出正当理由,说明研究为什么对手的研究不应被接受。纽厄尔建议如下:


合理地说来,把研究运用于辩论的人需要提出某种标准或理由来担保其研究的可信性。三个主要因素决定所需证据的深度:(1)研究结论本质上具有争议性;(2)对立研究的存在;(3)政策主张的重要性或争议度很大。


给出担保理由(warrant)的范围可以很广,从研究者的一般专业资格,到其他各种来源的支持该研究结论的正式声明,以及对这一研究内在和外在效度的明确解释和支持。


一般来说,有五类论证可以用来削弱一项研究的可靠性。根据它们的说服力大小,依次为:(1)对立研究的反证;(2)专家明确地指出这项研究有缺陷;(3)专家一般地提到这项研究有缺陷;(4)辩手明确地指出这项研究有缺陷;(5)辩手一般地提到这项研究有缺陷。「这项研究有缺陷」,只意味着它的内在或外在效度有缺点。[2]


F. 预先安排的证据或偶然的证据


预先安排的证据(prearranged evidence)是为了「记录某些信息以便将来可能的参考」这一特定的目的而诞生的。许多公共档案和公开出版物都属此类。政治领导人经常努力使其观点「得到记录」,以便于将来选举时他们有证据表明他们曾支持过对其选民有利的某些措施。「普通人」手中有相当数量的预先安排的证据:出生证、驾驶证、结婚证、财产契约、社保卡、保险单、收据、盖章支票、合同、退伍证书和大学的学历、学位证书等。预先安排的证据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它通常产生于有待证明的事件发生的那一时刻,并有意为将来留下可参考之物,因而人们通常慎重地准备这种证据。另一方面,因为这种证据是被人为安排的,所以它可能受到安排者的个人影响。


偶然的证据(casual evidence)的产生无需任何努力,它没有「作为将来的参考记录」这样的目的。在交通高峰期,一辆汽车发生故障,停在路上,堵塞了交通,一位乐施好善者正在帮助这位汽车司机。报纸摄影记者抢拍下了这张充满人情味的照片,这位摄影记者此时此地并没有创造证据的用意。恰好那天的新闻轻松愉快,于是,编辑决定刊登这张照片,还有司机和那位施善者的名字,以及一篇关于交通停顿的小故事。数月之后,这条偶然的证据成为一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那位乐善好施者被控告犯有抢劫罪。对他不利的证据是有力的:他的汽车与所描述的抢劫犯的汽车一模一样,甚至连左右轮上的挡泥板上的凹痕都不错,并且他和罪犯在体形上也无差别。被告没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他记不起 4 个月前当抢劫案发生时他在什么地方了。这些事实,再加上其他情况,使得他获胜的希望渺茫。在此关头,一直在研究无关案件的被告的律师碰巧读到了那个报纸故事,这个故事证明了在抢劫案发生之时,他的当事人正在离现场一百英里之外的某一城市。


这一偶然的证据导致法院立刻宣判这个人无罪。偶然证据是有价值的,因为当事者为此证据的出现没做任何手脚。被告不知道在交通堵塞时有位摄影记者在场,他没有要求这位摄影记者给他照相或将照片见报。因为被告没有为创造证据做出任何干预,所以陪审团就更加相信证据是真实的,而不是编造的。偶然的证据的缺点是其价值在证据产生时通常不为人知,人们经常不注意保存它,日后对事件的努力回忆可能是不确切的。在上面的事例中,一切纯属侥幸:刊登在报纸上的照片、被告的名字和在某一特殊日子的上午交通高峰时刻照片被拍下这一事实。


G.否定性证据


否定性证据(negative evidence)是指「找不到某种证据」被作为证明某种主张成立的证据来进行使用。例如,如果某人的名字在你大学的正式的毕业生名单中找不到,这一证据的缺少就是他「或她」不是你大学的毕业生这一事实的否定性证据。在至少一次总统选举中,否定性证据曾起到了重要作用。1884 年,在由共和党候选人布莱恩参加的一次宴会上,一位纽约教士发表讲演,把民主党称为「稀奇古怪者,罗马天主教精神和叛乱行为」之党。布莱恩没有斥责这一观点,因此,许多选民就把这点作为他同意此观点的否定性证据。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此事是这次选举的转折点,在这次选举中布莱恩被击败,克利夫兰当选为总统。


在调查肯尼迪总统被刺杀的过程中,否定性证据曾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官方调查证明:没有找到合谋杀人证据。然而,肯尼迪死于共谋的传闻却遍及许多书籍、文章、电视节目和充满争议的1991年由奥立弗·斯通导演的电影JFK。谋杀证据不存在能说明没有谋杀吗?或者,它是不是证明调查不够完全彻底呢?


否定性证据必须被谨慎地运用于辩论中,辩手们只有在确定「确证性证据真的不存在」时,才可以使用否定性证据。


即使通过细致的调查,发现确证性证据的确不存在,那么也要看看它不存在的理由是不是与你所认为的一致。使用否定性证据的这一难点可以用二战中的一个实例来说明。德国科学家发明和贮存了大量的杀伤性毒气— Tabun、Sarin和Soman[3]。德国科学家研究了同盟国的科学期刊,但没有发现这些化学药品在任何地方被提到,因为这一点恰好也是他们细致研究的结果,所以,德国人得出结论——同盟国已经发现了这类毒气,并且或许手头已有大量存货。显而易见,对报复的恐惧使德国人决定战争期间不使用毒气。而实际情况是,同盟国期刊没有提到这些化学药品,只是因为同盟国的科学家没曾发现它们。直到德国投降后,前进中的同盟国军队才偶然看见了德国军需供应物资,从而得知了毒气的存在。


幸运的是,我们很少遇到战时德国情报人员所面临的那种复杂任务。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使用否定性证据的典型例子可能会是这样的:一位经理遇到一次诱人的机会,她可以从外市的某家商行采购一些商品,价格相当优惠,但是她不了解这家商行——它真会销售质量过关的商品吗?于是,这位经理派出一位助理调查这件事。助理打电话询问商行所在城市的商品质量监督局,该局的回答表明,这个商行在本市经营25年之久,这些年里商监局只接到过6次对此商行的投诉,而且经过调解这6次投诉均以顾客满意的结果得到解决。这位经理可能会把不存在未解决的投诉这点作为令人满意的否定性证据,证明这是家信誉相当好的商行。


H. 旁证


旁证(evidence aliunde),也称「枝节的」(extraneous)或「补充的」(adminicular)证据,是用来解释或澄清其他证据的证据。当证据本身不能显著地表明证据的意思或重要性时,该证据就必须通过提出其他证据而得到解释。


在有关自由贸易的辩论中,一些辩手采用某些经济学家的意见作为专家证据,他们认为自由贸易是有利的,因为自由贸易允许比较优势原则发挥作用。除非决策者懂得比较优势原则,否则辩手必须用另外的证据来解释这个原则。如不解释,这个比较优势原则的证据就毫无价值。


证据被极其复杂地综合运用于论辩之中。一个证据经常可以被归在数个类型之下。在关于「增加太空探索和/或发展」的辩论中,正方某辩手提出下面来自《时代》杂志的证据,用以证实某一个证据:


查理· 沃克尔,35岁,麦道公司的工程师,太空探索计划的首任私企代表。他是当年在目前已退役的「发现者号航天飞机」执行任务的6位船员之一。沃克尔在飞行中的任务是使用电泳现象这一技术为约翰逊公司配制一种秘密药品。这种电泳现象技术在引力为零的太空中分割生物混合物的有效率是在地球上的700倍。根据匿名人士提供的许多线索,该药品可以一次性治愈糖尿病。


辨别由这段话所描述的证据类型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这段话。很明显,这段话是来自公共档案——《时代》杂志的书面证据。无疑,它是间接证据,因为《时代》杂志没有说出谁是「委托人」。「匿名人士」一词使人联想到此陈述可能是专家证据,但是,我们不知道谁是这段话的陈述者具有何种资历。它或许是非书面证据,因为「线索」并没有被公开报道出来。肯定的是,假如线索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刊登过,那么,《时代》杂志是会引用一个如此有威信的出处的。


单独使用此证据的正方辩手很快发现,此种形式呈现的证据毫无用处。显而易见,需要先用旁证来澄清这个证据,然后,这个证据才能有效地证实在太空制造生物混合物的价值。



Ⅲ. 证据的证明力


我们不仅关心证据的来源和类型,而且还关心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可能仅部分地证实需论证的事物,证据也可能非常有力地向决策者证明某主张。棒球球迷们就「去年谁获得最有价值球员奖?」这一问题进行愉快的争论,他们或许通过拿出一本标准的年鉴来最后解决这个争执。如果问题是「谁是最伟大的棒球球员?」那么要得出一个确定的答案是不可能的,因为数年中比赛变化了许多。泰·科布和巴贝·露特无疑是去年的最有价值球员,但是,把他们和今年的最有价值球员相比是不实际的。因此,为了得出结论必须有一个标准,然而人们往往无法在选用什么标准上达成一致。


关于证据的鉴别力,有一个绝好的例子,那就是人们经常听到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能把人送上月球,我们为什么不能解决能源危机或整顿城市卫生呢?」一旦花钱把人送上月球这一政策得以通过,那么问题就仅限于科学工程方面了。科学工程人员形成了一致的标准,这个标准使他们可以获得登月是可以实现的最终证据,任务就此完成。


然而,解决能源危机或整顿城市环境不仅只依靠人们所接受的科学工程事实,而且也依赖于涉及相反价值观和概念的复杂政治社会问题。因此,证据的证明力将由决策者决定,辩手的任务依旧是发现在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方面有效的证据。


A. 部分证明


部分证明(Partial proof)用于证明所需论证问题的一系列事实中的某一个孤立事实。在辩论「年度最低收入保障」这一辩题时,正方辩手有时力求采用就业的季节性波动这一证据,以完成支持他们的贫困论点的部分证明。在某一谋杀案中,原告及其律师通常必须使用证据来证明被告杀人是「故意」的,这种证据就是原告及其律师为证明谋杀罪所寻找的一系列事实中的部分证据(partial evidence)。单一的部分证实辩手论点的证据本身是无价值的。然而,数个部分证据结合使用可以产生巨大力量。数个部分证据结合运用可能会产生结论性证据。


B. 补强性证明


补强性证明(corroborative proof)也称「累积证明」(cumulative proof)或「追加证明」(additional proof),是指对支持同一事实或辩题的具有不同特性的、可以加强和巩固论证的证据进行组合使用。在关于「自由贸易」的辩论中,一些辩手力求表明自由贸易有害于本国工业。如果有证据表明一种工业将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证据在证实这一论点上就只有一些价值。如果有一证据表明数种工业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证据就会使论点更有力。某案件中的被告可能声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日,他不在那个城镇。同一天在另一城市见到他的证人能够证明他不在现场。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请出某位证人来进一步证明「他在另一城市」的事实,那么他的证据就会更加有力。


C. 必要证明


必要证明是指缺乏某种必不可少的证据就无法成功的证明。相对来说,在法庭上,辨别必要证明是容易的。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件审判中,原告及其律师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害人已死亡。


在法庭之外的辩论中,虽然人们通常不能像在诉讼中那样准确地指出要证明某一主张必须提出何种必要证明,但是严谨的研究就会使你发现某些问题必须被证实。在有关「工资和价格控制」的辩论中,正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某措施在控制通货膨胀方面行得通。


D. 结论性证明


结论性证明是由无可辩驳的证据构成的证明。它之所以是无可辩驳的,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否认这种证据,这种证据既可靠且具有说服力,它能够压倒一切相反证据,并毫无疑问地证明主张。诉讼中不能被否认的证据标准在辖区与辖区之间变化很大。在法庭外面,很少有绝对不会受到反驳的证据,也很少有可以自证其明的结论性证据。辩手总是力求找到这种证据,但是直接能够证明辩题的结论性证据是非常罕见的。显然,一旦结论性证据被用来阐明某一辩题,那个辩题就已不再具有可辩性了。此类证据比较常见的用法是用于支持与辩题有关的子问题。例如,在关于「工作权利法」的辩论中,一些辩手能够拿出结论性证据说明劳资关系方面的腐败做法,但是,他们不能使用结论性证据证明「工作权利法」会消除这类腐败做法。


证据是所有论证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证据我们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但是,每个证据的价值可能相差很大,所以,当我们对呈现在面前用于决策的诸多证据作评价时,我们必须接受正确的证据,摒弃有缺陷的证据。同样,当我们寻求别人的决策时,我们必须严谨地评价证据,以便我们可以在自身决策时使用正确的证据;而且,我们必须能够评价对方的证据,以便我们可以揭露其证据缺陷。追求循证作出合理决策的人们会认为有必要运用下章中讲述的方法进行证据检验。



练 习


1. 在老师的指导下,选择一个有关当年全国大学辩论赛年度辩题的论点。在课上就下列两类证据各举两个例子。

a.证明这个论点的直接证据。

b.支持这个论点的推定证据。


2. 从过去一周出版的报纸或新闻杂志上找出使用下述证据来源支持某一论点的例子。

a.裁判已知。

b.公共档案。

c.公开出版物。

d.起初是个人著述的某一资料出处。

e.证人证言。

在课上分析有关证据分类的短文一篇,辨别作者提出的论点,并附上支持性证据的剪报。


3. 找出一位著名国内人物就当今某一重要问题最近所作的公开讲演的讲演稿全文,根据它写一篇短文,在其中根据下列维度划分证据。

a.类型。

b.对演讲人的听众而言,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


4. 参加一次校际辩论赛,细致记录下辩论中所应用的证据。写一篇短文,根据下列维度划分辩论中的证据:

a.类型

b.对评委而言,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

比较这篇短文和练习 3 中的那篇短文,那位著名人物和这位辩手相比,谁使用了较多的证据?为什么?为使听众接受证据,在提供给听众正当的理由方面,谁做得更好?


[1] Sara E, Newell, “The ‘Study’ as Evidence and Argument in Academy Policy Debate”, in Proceedings of The Summer Conference on Argumentation, ed. Jack Rhodes and Sara Newell,(privately published, 1980), P296 本书由美国辩论研究会的演讲通讯协会赞助。

[2] Ibid., P302.

[3] 在美国,这类化合物分别被称为 GA,GB 和 GD,含较少量挥发性液体的同类有毒物品称 V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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